嘉峪关法院宣判两起重大刑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先后对两起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两名外地来嘉人员分别因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重刑。
为招待女友而抢劫
姚兴聪系甘肃省民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来嘉打工人员,住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机场路大院。2008年6月15日,姚兴聪的女友来嘉峪关看他,在游玩了一天后,当晚22时许,姚兴聪和女友在嘉峪关市大唐路租乘秦崇明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到汽车站某招待所。下车时姚兴聪取得了秦崇明的手机号码。夜晚,姚兴聪想到当日招待女友已经花光了钱,为筹集第二天招待女友的费用,姚兴聪竟然想抢劫当晚乘坐过的出租车司机。16日凌晨2时许,姚兴聪用其手机给秦崇明打电话让秦来接他。秦崇明将车开至招待所门口,姚兴聪谎称去酒钢葡萄园三号门。当秦崇明驾车行至嘉峪关市北环路与嘉峪关通往花海公路交接处东侧时,因秦不知去酒钢葡萄园三号门路,便停车打电话询问同行。此时,姚兴聪拿出事先准备的砖头朝秦头部猛砸,秦弃车逃命,姚下车追上秦后,将秦推倒在旁边的一土沟内,姚兴聪又跳下土沟骑在秦的身上持砖块、石块猛砸秦的头部,致秦崇明死亡后,抢得秦崇明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并驾车逃离现场,将车藏匿在飞瑞现代汽车专卖店东侧的戈壁滩上后潜逃。
6月17日凌晨,姚兴聪在嘉峪关市机场路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床上搜出所抢被害人秦崇明的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6月17日,姚兴聪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经法医鉴定:秦崇明系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兴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被害人秦崇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兴聪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姚兴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坐台小姐为琐事杀人
酒泉女孩丹丹,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辍学后浪迹社会,做了坐台小姐,在嘉峪关某美发店坐台。丹丹与在同一家美发店坐台的小姐小雅之间因为琐事产生矛盾。
2008年6月16日晚,丹丹与小雅同住嘉峪关市某招待所。6月17日凌晨5时许,丹丹趁小雅熟睡之机,用双手掐住小雅的脖子,致其死亡,将尸体藏于床内,并拿上了小雅价值280元的手机,然后丹丹办理了退房手续后逃离了现场。招待所服务员去打扫房间时发现被害人小雅在房间的床下躺着,已经死亡,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雅系外力扼压颈部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2008年6月19日,丹丹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关于丹丹的年龄,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丰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因丹丹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现已无法核实丹丹准确的出生年、月、日。2008年7月9日,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对丹丹做了骨龄鉴定,并出具了骨龄鉴定书,证实丹丹鉴定时的年龄为16岁零3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丹丹因琐事对被害人小雅产生怨恨,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丹丹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因丹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丹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739元。
图为姚兴聪在法庭上接受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