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盗窃地下室 两贼一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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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盗窃地下室 两贼一审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今年以来,居民住宅楼地下室被盗案件时有发生。近日,两名专门盗窃居民地下室的盗贼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刑。
我市无业人员徐某今年刚满20岁,而江苏来嘉无业人员王某刚满16周岁。两人好吃懒做,结交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一盗窃为生。
2007年6月22日至8月22日期间,徐某伙同曹某、任某(已判刑)携带塑料卡片、钥匙等作案工具,到嘉峪关市大众街区11号楼地下室、胜利二小区14号楼地下室、长城街区号楼地下室、峪关街区9号楼地下室、12号楼地下室,采用塑料卡片捅门锁的手段,盗得“千鹤”、“大天”、“阿米尼”、“绿源”、“小鸟”等牌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物品,价值8620元。销赃获款4550元。破案后,追回“小鸟”牌等电动自行车,价值4550元。损失价值4070元。
2008年6月10日至20日期间,徐某、王某等人携带塑料卡片等作案工具,窜至嘉峪关市煤炭公司家属院2号楼地下室,昌明街区26号楼地下室,永乐街区36号楼地下室,爱民街区13号楼地下室,采用卡片捅门锁、剪链锁的手段,盗窃作案四起,盗得“永久牌”、“绿源牌”、“|康路牌”、“千鹤牌”、“凤凰牌”电动自行车五辆,价值3800元。销赃获款13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参与作案十起,盗得电动自行车11辆及其他物品,价值12420元,破案后,追回“小鸟”牌等电动自行车,价值4550元。损失价值787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的电动自行车4辆,价值3130元。赃款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王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故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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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qjzh 1 楼

    狠狠打击这些贼娃子坏耸!!

  2. jqjzh 2 楼

    狠狠打击这些贼娃子坏耸!!

  3. 子程 3 楼

    是应该好好治理了,年关了,看好自家的们!

  4. 大山 4 楼

    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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