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倒卖 一审被判拘役

夏午阳 2,094 阅读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暂住嘉峪关市文化街区的无业男子王某,从盗窃人员手中先后低价收购被盗电动车4辆,然后倒卖牟利,近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
王某是金塔来嘉无业人员,暂住我市文化街区。2008年6月至7月间,王某低价从曹某等四人(另案处理)处购买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四辆,通过维修、改漆后运至金塔县以每辆680元的价格卖出两辆,自用一辆,暂未出售一辆,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全部追回,经鉴定四辆电动车价值5860元。2008年7月11日,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11月7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儆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电动车被追回,故决定对被告人王儆从轻判处。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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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路者 1 楼

    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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