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指甲刀入户抢劫 一男子一审被判十年
手持指甲刀入户抢劫 一男子一审被判十年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说起抢劫,作案者大都手持刀具、棍棒、砖头、石块等,但指甲刀也能被用来抢劫,大多数人恐怕觉得难以置信。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入室抢劫的被告人马比良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而马比良力抢劫时手中持有的就是一只小小的指甲刀。
马比良力是康乐县人,文盲。2008年8月24日16时许,马比良力窜至嘉峪关市友谊街区40号楼,先是敲开5楼一住户的家门,称要找“吴老板”,女户主靳某说不认识“吴老板”,就关上了门。而马比良力仍然在门外徘徊。等靳某再次开门之际,马比良力将其强行推进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顶住靳的颈部,抢得现金190元,价值900元的银色索尼T5数码相机一部,价值380元的粉色金鹏Q1手机一部。抢劫价值共计1470元。得手后下楼逃离。而靳某随后追赶。追到文殊市场附件时,刚好市劳动局劳动监察支队队长刘宏军驾驶一辆面包车路过,靳某拦车大喊“抓劫匪!”,刘宏军随即下车一起将马比良力抓获,扭送到了派出所。
2008年8月24日,马比良力因涉嫌抢劫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被逮捕。
在法庭上,马比良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自称抢劫是想“弄点钱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比良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 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比良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马比良力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