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引发杀人埋尸案

夏午阳 2,435 阅读

*纠纷引发的杀人埋尸案
《雄关周末》记者 马生强

2009年3月2日,嘉峪关市看守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法官向被关押在这里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01项目部原负责人赵学强送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省高院维持了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赵学强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的死刑判决。

一、戈壁滩上发现无名尸

2007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市民李女士和他人一起去二矿附近的戈壁滩上拔沙葱,结果在西沟矿公路5公里东侧2.3公里处的戈壁滩上的沙窝里发现一具被埋着的人的尸体。李女士等人立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这具无名尸是男性,尸体已经脱水几乎成了干尸,初步判断死亡已经有好几个月了。在尸体的头面部包有棉衣一件。侦查人员从尸体的衣服兜内提取到钱夹一个,内装身份证一个、嘉峪关车站旅馆住宿登记卡一个,上面的姓名为“金琎荣”。埋尸现场还发现有汽车轮胎压痕。

法医经过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右颞部、右眼眶部及前额部有12×11cm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片最大的为5.5×3.4cm,最小的为0.7×0.5cm;左颞部及左眼眶部皮下明显充血;左颞部、左头顶部及左颧部有一9.6×6cm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最大的为5.4×3.5cm;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大约为六个月。

二、死者原是工地技术员

由于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死者是否就是其随身携带的身份证的主人“金琎荣”,这还不能判断。侦查人员根据其随身携带的嘉峪关车站旅馆住宿登记卡,到旅馆了解情况,从旅馆服务人员处得知,金琎荣于2006年11月10日住入车站旅馆的204房间,11月24日续房费10元,11月25日就再没见人,既没有退房,行李物品也没有人来拿。从金琎荣遗留的行李物品中,民警发现有嘉峪关市机械展厅及五交化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必备的施工技术资料。

民警再到嘉峪关市机械展厅及五交化综合楼工程工地调查,了解到,五交化综合楼工程系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01项目部负责人赵学强承包的,金琎荣是该工地的技术员。有证人证实,2006年10月底,金琎荣的行李还放在工地,过了几天,就不见了。有人证实,听赵学强说金琎荣拿走了行李,还把工地的图纸、工作日志都拿走了。工地门房看门人还证实,2006年11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种,赵学强开车拉的金琎荣来到了工地门房,门房看门人出去买菜,下午六点左右回来,见大门开着,车也不在,屋里炉子歪着,脸盆架子也倒在地上,房中间地上洒了一些水,好像有人打过架的样子。而从那以后,金琎荣就失踪了,再也没有人见过他,也没有他的任何消息。

经过公安部对无名尸指甲和金琎荣父亲的血样做DNA鉴定,两者符合单亲遗传关系,这证明,死者确实是金琎荣。

三、凶手就是工程老板

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2006年11月7日,因金琎荣向赵学强提出辞工并要求结算工资,而被赵学强持木棒殴打致伤。前进路派出所于2006年11月7日经过调解,由赵学强赔偿金琎荣1400元。赵学强是民警所能找到的最后一个见过金琎荣的人。

民警再次调查发现,赵学强有一辆白色五十铃双排座客货车,在车后排海面坐垫和毛巾上有疑似血迹;而卖给想赵学强客货车的毛某证实,他卖给赵学强客货车时,车上有件土灰色棉衣,是修车用的,上面有油渍。经过毛某辨认,埋尸现场提取的衣服,正是他将车卖给赵学强时留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下面的衣服。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所对赵学强的客货车及埋尸现场的车痕进行了检验,结论是:该车可以形成埋尸现场东侧2.2米处提取到的嫌疑汽车轮胎痕迹。赵学强的嫌疑开始迅速上升。

2007年5月31日,赵学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赵学强对杀害金琎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工程老板一审被判死刑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赵学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间,被害人金琎荣在赵学强承包工程的工地担任施工员,与赵学强在工作中产生矛盾。2006年11月7日,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经前进路派出所调解处理,由赵学强赔偿金琎荣1400元(包括已付的医疗费400元)。2006年11月25日17时许,在嘉峪关市机械展厅及五交化综合楼工地值班室内,赵学强要求金琎荣移交起保管的施工资料,金琎荣则要求赵学强为其结算工资,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赵学强用室内砸煤用的一把铁锤连续打击金琎荣的头部,将其打死。然后,赵学强驾驶五十铃客货车将尸体运往嘉峪关市西沟矿5公里东侧2.3公里得戈壁滩处挖坑掩埋,并将金琎荣身上的1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盗走。

在法庭上,赵学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认为是被害人先拿铁锤打他的。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赵学强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被感染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学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杀人罪行及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学强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是被害人先拿铁锤打他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学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其他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7月9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学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盗窃罪判处赵学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1487.97元,扣押在案的车辆变价充抵赔偿金。

五、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赵学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除赵学强供述外,均属于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不可中断的证据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赵学强因为所要工程资料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事出有因,又是被害人首先持铁锤攻击赵学强头部,赵学强还手反击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害人有过错;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赵学强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审判处死刑过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持铁锤向赵学强头部击打;赵学强与金琎荣因为工作发生矛盾,金琎荣提出辞工并扣留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技术资料以所要工资,虽方法欠当,但非引发赵学强将其杀害的过错;赵学强故意杀人及盗窃犯罪的事实,在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虽作案凶器铁锤和埋尸工具铁锨分别被赵学强丢弃和拿回工地,未能提取到案,但不影响对赵学强定罪量刑;赵学强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其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又移尸掩埋,后果严重,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学强犯故意杀人、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9年3月2日,法院向赵学强送达了省高院对赵学强上诉案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有关规定,该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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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漠雄鹰 1 楼

    这样的人还有颜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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