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孩子溺水,各方该担负那些法律责任?
[i=s] 本帖最后由 山水相依 于 2009-3-14 01:18 编辑 *
近期论坛就对《有谁为逝去的两个小生命讨回公道? 》网友讨论较为积极。个人认为该案例因本地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比较具有代表性,现在引用过来,想请牛虻版主从法律角度,分析责任各方在此案件中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同时希望网友从法律角度进行提供讨论。谢谢。
【事件描述】引自<http://www.jqcn.com/thread-68969-1-1.html>
2月16日中午,在甘肃省酒泉市312国道4公里处一个停车场内,在此处在汽车维修生意的王军,马成英两家人开始寻找午饭尚未回家的两个孩子,然而得到的却是令人震惊的消息。两个孩子无意间随附近的大孩子在修理厂后面200米处的石滩玩耍,却不慎掉入停车场后面的由东向西长宽近百米的大坑里。听到这个噩耗之后妍君的父亲立刻跑向现场,眼睁睁看着漂在水面的女儿却已无力挽回,亲手从刺骨的冰水中打捞出两个奄奄一息的孩子,然而由于窒息时间过长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两个孩子双双离开了人世。孩子的父亲在事发现场指着孩子出事的排水池悲痛欲绝。谁曾想到在自家后面的石滩7.8年来一直没有水,如今却突然出现一个硕大的排污坑,而自己一向疼爱有佳悉心照料的孩子会在那里结束短暂的生命。两个孩子最大的不过5岁零6个月,最小的才4岁零3个月,正值生命中最美好的时光。还没有来得及体验生活却已悄然离开。
原来池水是属于西部工业园区管委会得排水管道系统,属于公用设施,但是却没有接入市区 的公共排水系统,将污水有意排入大坑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防护栏,无人看护更没有 告知周围生活的群众。污水池离生活区水源不足2公里。这样肆意乱排放污水,不仅污染了环 境而且给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追究,但是事发后至今无人问津。受害者家长找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管委会交涉,写书面报告,勘查现场,可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管委会官员不但不作出正面答复反而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关于上述案件,当地政府回复】引自<http://www.jqcn.com/thread-69246-1-1.html>
关于信访人王军,马成英信访事项的答复
王军,马成英:
关于王嘉琦,马妍君溺水死亡事件经过调查组调查,是一起意外你说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为:死者王嘉琦,马妍君均系未成年人,而监护人未能将未成年人带到安全地玩耍,各自忙于生意和家务,疏忽对孩子的监管,导致孩子跟随居住在附近的其他小孩到和谈污水结冰地玩耍,不慎溺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琦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此,新方人王军夫妇和马成英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好应有的法定监护义务和责任,应负有监管不力之责。
综上所述,王嘉琦,马妍君意外溺水死亡事故,通过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信访人依法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