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孩子溺水,各方该担负那些法律责任?

山水相依 6,088 阅读

[i=s] 本帖最后由 山水相依 于 2009-3-14 01:18 编辑 *

近期论坛就对《有谁为逝去的两个小生命讨回公道? 》网友讨论较为积极。个人认为该案例因本地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比较具有代表性,现在引用过来,想请牛虻版主从法律角度,分析责任各方在此案件中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同时希望网友从法律角度进行提供讨论。谢谢。
【事件描述】引自<http://www.jqcn.com/thread-68969-1-1.html>
2月16日中午,在甘肃省酒泉市312国道4公里处一个停车场内,在此处在汽车维修生意的王军,马成英两家人开始寻找午饭尚未回家的两个孩子,然而得到的却是令人震惊的消息。两个孩子无意间随附近的大孩子在修理厂后面200米处的石滩玩耍,却不慎掉入停车场后面的由东向西长宽近百米的大坑里。听到这个噩耗之后妍君的父亲立刻跑向现场,眼睁睁看着漂在水面的女儿却已无力挽回,亲手从刺骨的冰水中打捞出两个奄奄一息的孩子,然而由于窒息时间过长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两个孩子双双离开了人世。孩子的父亲在事发现场指着孩子出事的排水池悲痛欲绝。谁曾想到在自家后面的石滩7.8年来一直没有水,如今却突然出现一个硕大的排污坑,而自己一向疼爱有佳悉心照料的孩子会在那里结束短暂的生命。两个孩子最大的不过5岁零6个月,最小的才4岁零3个月,正值生命中最美好的时光。还没有来得及体验生活却已悄然离开。
原来池水是属于西部工业园区管委会得排水管道系统,属于公用设施,但是却没有接入市区 的公共排水系统,将污水有意排入大坑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防护栏,无人看护更没有 告知周围生活的群众。污水池离生活区水源不足2公里。这样肆意乱排放污水,不仅污染了环 境而且给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追究,但是事发后至今无人问津。受害者家长找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管委会交涉,写书面报告,勘查现场,可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管委会官员不但不作出正面答复反而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关于上述案件,当地政府回复】引自<http://www.jqcn.com/thread-69246-1-1.html>

关于信访人王军,马成英信访事项的答复
王军,马成英:
关于王嘉琦,马妍君溺水死亡事件经过调查组调查,是一起意外你说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为:死者王嘉琦,马妍君均系未成年人,而监护人未能将未成年人带到安全地玩耍,各自忙于生意和家务,疏忽对孩子的监管,导致孩子跟随居住在附近的其他小孩到和谈污水结冰地玩耍,不慎溺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琦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此,新方人王军夫妇和马成英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好应有的法定监护义务和责任,应负有监管不力之责。
综上所述,王嘉琦,马妍君意外溺水死亡事故,通过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信访人依法诉讼维权。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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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牛虻 1 楼

    [i=s] 本帖最后由 牛虻 于 2009-3-14 00:51 编辑 *

    对本案的简要分析:
    特别声明:本咨询意见答复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均源于楼主发帖内容。对该帖内容的真实性,本人无核实义务。如因楼主发帖内容失实,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负面影响,本网站及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楼主发帖显示的内容来看,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1、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即本案属于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的民事案件。政府是行政机关,不负有对公民民事权利直接裁决的司法审判职能。也就是说行政职能不能替代审判职能。当事人最后的维权渠道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的法律定性是物件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的说是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这种责任也叫作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凡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共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公共营造物设计、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溺水身亡的孩子家长也负有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如果孩子家长家庭生活困难,可到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援助申请人的条件后,指派承担援助义务的专业律师免费代理。

  2. 芙蓉她爹 2 楼

    希望大家参加讨论。关注我们身边的事情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3. 浮华背后 3 楼

    从近几年上访案件急增可以了解到,酒泉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同时也反映出老百姓对司法程序不了解,法律知识匮乏。
    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要达到预期诉求,需要通过正确途径才行,司法教育亟待普及!

  4. 冷血 4 楼

    对本案的简要分析:

    j1 U6 m4 |2 F @酒泉在线特别声明:本咨询意见答复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均源于楼主发帖内容。对该帖内容的真实性,本人无核实义务。如因楼主发帖内容失实,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负面影响,本网站及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楼主发帖显示的内容来看,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 v+ *3 y/ _$ c( p+ t


    1、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即本案属于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的民事案件。政府是行政机关,不负有对公民民事权利直接裁决的司法审判职能。也就是说行政职能不能替代审判职能。当事人最后的维权渠道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m( B f3 x G8 Y: v( V6 ]" o3 v酒泉在线 2、本案的法律定性是物件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的说是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这种责任也叫作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凡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共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公共营造物设计、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Z5 {0 W, F! O3 I% |) V# j8 Y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 U& e" g/ D; o, r; c) Awww.jqcn.com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l' H; {' f" L/ P& R 4、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溺水身亡的孩子家长也负有相应责任。
    0 T _7 L6 B l1 B酒泉夜光杯,酒泉日报,酒泉教育,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酒泉钢铁,酒泉人才网,酒泉职业技术学院,酒泉市,酒泉在线,酒泉中学,酒泉奇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 G9 n7 ^4 K6 Z! o" g t 5、如果孩子家长家庭生活困难,可到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援助申请人的条件后,指派承担援助义务的专业律师免费代理。

  5. wzb3854144 5 楼

    可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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