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大话招来杀身之祸 七名被告一审被判刑罚(2009-03-14 09:52:28)

夏午阳 3,698 阅读

一句大话招来杀身之祸

七名被告一审被判刑罚

雄关周末讯(记者马生强 张淑清)一群年轻人在酒馆喝酒,仅仅因为其中一人就后说话口气大了点,就引起酒馆老板的不满,老板伙同他人对这个说大话的年轻人持续长时间殴打,导致受害人死亡。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首犯无期徒刑,其他六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8月5日晚,个体建筑防水施工工人童建鹏与聚仙缘酒馆业主王宏斌以及周甲珠、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及李东等人在嘉峪关市聚仙缘酒馆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李东说话口气狂,引起王宏斌的不满。童建鹏听说后便纠集王宏斌、周甲珠、张辉、徐峰、马骁等人想教训李东,并将已回到家中的李东又叫至聚仙缘酒馆。在酒馆里,王宏斌与李东发生争吵,童建鹏、王宏斌先后持啤酒瓶、椅子腿殴打李东的头部、背部,殴打时间持续约两个小时。期间,周甲珠用脚踢、踹李东的头部,用椅子腿殴打李东的头部,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也用脚踢、踹李东的上半身。在李东受伤倒地的情况下,各被告人将李东抬出酒馆,抛弃在酒馆对面雄关六小区7号楼北侧,致李东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冬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8年8月6日,童建鹏、王宏斌、周甲珠、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等七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犯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建鹏、王宏斌、周甲珠、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因言语冲突,即决定教训被害人,并将已经离开的被害人李冬又叫至酒馆,共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且罪行严重,手段残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建鹏、王宏斌、周甲珠、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童建鹏组织犯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冬,被告人王宏斌、周甲珠积极参与犯罪,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甲珠向公安机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又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建鹏、徐峰、马骁、雷玉东、张辉、周甲珠、王宏斌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决定对被告人童建鹏、王宏斌、周甲珠从轻判处,对被 告人雷玉东、张辉、徐峰、马骁减轻处罚。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童建鹏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宏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被告人周甲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被告人雷玉东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张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被告人徐峰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五年。

七、被告人马骁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全部回复

18
  1. 幸福之家 1 楼

    冲动是魔鬼啊!!!!!!!!!!

  2. 老衲是道士 2 楼

    淡定!!平和!!
    冲动会让人丧失理智的!失去理智的人就连魔鬼都害怕!!
    学会克制自己!保持一定的度量!!

  3. 大漠雄鹰 3 楼

    冲动会让人丧失理智!
    !!!!!!!!!!!!!!!!!!!!!!!

  4. 冰天雪地 4 楼

    1# 夏午阳

    嘉峪关法院
    这个案件是故意杀人案件呀,咋嘉峪关法院每次判案的时候都是在说给受害人赔付积极,认罪态度好就没事情了。事实为根据。法律没重则了吗。大家评评,杀人呀最低也是死缓呀。嘉峪关法院咋老是这么判案呀。那可不是失手杀人呀。是活活打死的呀。

  5. 夏午阳 5 楼

    1# 夏午阳

    嘉峪关法院
    这个案件是故意杀人案件呀,咋嘉峪关法院每次判案的时候都是在说给受害人赔付积极,认罪态度好就没事情了。事实为根据。法律没重则了吗。大家评评,杀人呀最低也是死缓呀。嘉峪关法院咋老 ...

    冰天雪地 发表于 2009-3-17 18:11

    哥们,发表议论前先学学有关知识,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案,而不是你所说的故意杀人案。
    另外,你说“杀人呀最低也是死缓呀。”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杀人案的处理规定是: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希望你不要不懂装懂,还质疑法院呢!

  6. 夏午阳 6 楼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7. 夏午阳 7 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 夏午阳 8 楼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9. 夏午阳 9 楼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10. 日天 10 楼

    做人要低调一点,“B犟的娃娃球朝天”,说话要实成点,莫口出狂言……

  11. 老强 11 楼

    年轻人人啊,学会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啊!

  12. 大漠刀客 12 楼

    这样的狂人还不枪毙,只判了无期和有期,

  13. 小笨孩 13 楼

    哎!
    冲动的后果!

  14. 深度救赎 14 楼

    冲动是魔鬼啊

  15. 戈壁神鹰 15 楼

    冲动:'(
    ;P

  16. 蓝色的雨! 16 楼

    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17. 锦上添花 17 楼

    年轻啊,血淋淋的教训。

  18. 破吉他 18 楼

    谈定淡定.....你们就不要争了啊,法院人家自己会叛。看看帖子学习卡了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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