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运证 先要找“婆家” 办证程序可以由嘴来定?
办理营运证 先要找“婆家”
办证程序可以由嘴来定?
雄关周末讯(记者马生强 张淑清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但近日我市的货车车主到市运管局办理营运证的时候,却被要求先找个挂靠公司,然后才能办证,当车主问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时,得知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文件,就是领导口头说的。”一些车主质问,堂堂国家行政机关,办证程序可以由嘴来定吗?
近日,有多名货车司机给本报记者投诉他们办理营运证被要求找挂靠单位的遭遇。
王先生今年买了一辆大货车,3月19日,他带齐相关手续到市运管局办理货车营运证,但让他意外的是工作人员要求他先找个挂靠公司,由挂靠公司来办理营运证。自己的车自己跑运输,干么非要找个挂靠单位?况且,据王先生了解,他在酒泉、山丹的亲属同样跑运输,他们办理营运证,也没听说非要找个挂靠单位。王先生要求工作人员拿出“先找挂靠单位,才能办理营运证”的文件,工作人员让他找领导去问。王先生找到一位姓李的科长,他问运管局有没有“先找挂靠单位,才能办理营运证”的文件,李科长明确回答“没有。”,王先生又问为什么外地办理营运证不需要找挂靠单位,而单单嘉峪关有这种要求?这位科长的回答竟然是“别的城市是农业城市,嘉峪关是工业城市”,王先生就奇怪了,难道工业城市和农业城市执行的不是一个政策吗?但这位科长不再答复,一走了之。
营运证一日办不下来,二十多万元买的大货车就得趴窝一天,尽管王先生一万个不情愿,但仍然到某运输公司去办理的挂靠手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委托该运输公司到运管局办理营运证和上岗证。
3月23日,王先生接到该运输公司的电话,说营运证办好了,让他拿820元钱来取证。为什么要交这么多钱?对方的回答是,800元是挂靠费 20元是证件工本费。
现在正是金融危机爆发时期,我市货物运输行业异常低迷,在这种艰难时期,却遭遇这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事情,王先生越想越生气,他向报社投诉说,这政府行政机关办事还有没有法定的程序了?
接到王先生的反映后,3月23日,记者来到市运管局采访。一位管理人员说,“先找挂靠单位,才能办理营运证”确实没有具体的相关文件,但运管局这么做,是为了让道路运输行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也是为货运司机着想,因为运输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这样做可以为车主降低风险。同时,落实,也是为了贯彻甘肃省运管局《关于加快全省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规定“我省货运车辆要限制普通敞蓬车辆发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他还说,如果货运司机自己本身能拥有几辆车的话,自己也可以成立一个公司,那样就不用挂靠在别的公司名下。在谈到货运司机为了找挂靠单位不得不多交了800元钱,这位管理人员称,这800元是运输公司收取的,不是运管局收取的。
对于运管局人员称找挂靠单位可以“降低风险”的说法,王先生嗤之以鼻,他说,挂靠单位是能给挂靠司机找货源,还是能给挂靠司机追讨债务?
记者又与王先生的挂靠单位、某镇运输队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讲,车主到他们那里挂靠都是自愿的,他们收取的费用从200元到800元不等。
那么这笔费用究竟是什么费呢?这位负责人称,是管理费和服务费。挂靠单位给车主提供什么服务?这位负责人说,就是帮助车主顺利通过车辆检测和办理证件。另外,他们公司每年也得向道路运输协会缴纳1000元的会费。
王先生愤愤不平,同样的车,为什么非要在一些运输公司“帮助”下才能通过检测?营运证按照规定,既可以给公司办理,也可以给个体办理,运管局为什么非要个体司机找个“婆家”才给办?他认为,“道路运输协会”与相关运输公司已经形成了利益链条,运输公司向车主收“挂靠费”,然后向“道路运输协会“缴纳“会员费”,互相得利,就是车主成了冤大头,白白多掏钱。
3月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明昊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律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申请《营运证》,属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运管局办理营运证,其办理程序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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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