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私相授受,出卖门店利益。酒泉两级法院审理终结,能否公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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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石2008 发表于 2025-9-26 2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山石2008 于 2025-9-27 13:27 编辑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私相授受,出卖门店利益。酒泉两级法院审理终结,能否公开答疑?
感谢《酒泉在线》的发布!以下所说,皆是陈述事实和个人感受,如有侵犯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小区和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案涉小区坐落于肃州区酒金西路15号,住宅楼9栋517户,住宅面积61552平方米;单栋的商业门店楼8栋,非住宅门店数65个,门店建筑面积5879平方米。2019年5月该小区在住宅楼9栋517户居民,实际常住396户中推荐36名住宅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推选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委员5人。业委会成立前该小区由前期开发商物业负责,成立业委会后同年引进第一任“民选”物业,2022年9月引进第二任“民选”物业,合计该小区共历三任物业公司。
二、有关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和《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是《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版)和《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版自2024年1月1日施行);物业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合法性的原则;物业公司进驻小区的途径只有两条:1.前期物业招投标的形式;2.民选物业通过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选聘和解聘物业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表决“双过半”同意通过。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越权选聘物业。《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门店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不足100平的一个投票权,超过100平的每100平享有1个投票权(如320平即享有3个投票权);《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非住宅物业管理的表述是“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本小区物业和门店的经纬情况:
    该小区自2016年竣工的前期物业和2019年的第一任“民选”物业均未向门店主张过物业费,未主张物业费的原因应该是物业工作仅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实施,小区院墙以为的公共区域的物管均由门店自己、社区、园林绿化等部门完成,比如卫生由门店自己清扫、社区清扫,绿化带园林局维护管理,地砖破损、井盖破损由市政维修等;2022年9月第二任“民选”物业进场后,继承了前两任物业的工作区域习惯,但是没有继承向门店未主张物业费的习惯,也没有拓展物业服务范围至小区外含门店部分的公共区域,却有了向门店主张物业费的想法,遂诉诸法律。一审于2025年1月2日在肃州区法院立案,2025年1月16日开庭。
四、一审庭审、判决和疑惑:
(一)、一审庭审法官不同意反诉请求。
   一审庭审在书记员核对完身份信息后,法官即向我发问:“你为什么不交物业费?”,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答法官,在追问三遍后,我问法官:“庭审是开始了吗?”,法官说:“开始了呀”,我说:“那能否按庭审程序进行?”法官遂说:“那就按程序进行!”。在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我没有申请法官回避。在法庭调查阶段我进行答辩的时候被原告方和法官多次打断,我明显能感觉出法官对原告的偏袒和对我的有针对性。我提出反诉,拟递交反诉状,反诉请求是: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并认定非法和无效,撤销《物业服务合同》。法官不同意反诉,我说我有权反诉,法官说:“你反诉什么?不同意!”此时,我和法官发生争论,我认为法官已经没有中立立场,我说:“法官,要不你回避吧,我申请回避!”,法官说:“好,同意回避!我回避!”。后法官又推进庭审结束。
   我疑惑的是:1.我有权反诉吗?是不是如法官所说不能反诉?2.庭审中间我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吗?法官“同意回避!”后还能继续审理吗?合理、合法吗?
(二)、一审没有总结争议焦点。
   一审中我一直在等待法官总结争议焦点。但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总结争议的焦点,法庭辩论也没有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举证。但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及物业费金额的确定。”我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我认为本案的关键焦点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我有约束力?如果《合同》合法、有效和对我有约束力,自然原告有权起诉、主体适格;反之如果《合同》非法、无效和对我没有约束力,自然对方无权起诉、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就不构成立案条件。至于是否应交纳物业费,肯定是建立在《合同》合法订立、有约束力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合同》有效,我对交纳物业费没有异议。  法院的上述做法给人一种把简单的关系复杂化、倾向化、欲盖弥彰的感觉。
以上迷惑,能否解答?
(三)一审法院对法条的选用和施用:
   一审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和合同内附带的有关记录。而本案的核心点和关键点是:原告物业公司是如何进场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原告应出示业主大会的记录、选聘过程、“双过半”决议结果等文件。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签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大会议事以及“双过半”表决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住宅、商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适格。”,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并判决应该支付物业费,法律依据何在?
   关于这一点,是我最为疑惑的地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具有约束力”、“原告起诉,主体适格”;但是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等的重要强制性规定,以及《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条规定选择性忽略。问:法院这样施用法条是否合适、合理、合法?
(四)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伪《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四至范围:东至环西北路,南至酒金路,西至滨河南路与酒金路交叉区,北至滨河南路。占地面积30453.46平方米。按照此范围,马路以上即是物业工作范围。案涉小区是个小小区,小区院墙以内公共面积不及总面积的1/3,而物业服务的工作从未出小区大门,小区以外、马路以上的部分是非机动车道、绿化地、步行街、停车位,而这部分的维护工作自始至终是由门店自己、社区卫生员、园林环卫局、市政城管等部门实施,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没有出示任何物业公司在小区以外公共场地作业的证据。一审《判决书》中写到:“对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问题,被告虽提交了相关证据……,因原告提供的系综合服务,……被告并非完全未受益,故对被告辩解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物业服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那么,按照法院判决书的说法,原告是否应该也向社区、园林局等部门收取物业费?原告也没有完全独立于门店,我们所作的大量工作如清扫、转运垃圾、地砖维护、门前责任三包以及社区、园林局等部门所作的维护工作,原告方物业公司也在受益,原告物业公司是不也应该向我们交纳费用? 法院作出论断应该靠法条依据和事实证据,法院如此认定,合理、合法吗?
(五)、法院对重要证据不予认定:
     一审中我提交了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的社区报备资料作为证据,拟证明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只是住宅业主的自治组织,与门店无关。但法院没有予以认定,未认定的还有其他证据。我认为对重要证据不予认定会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法院是否应说明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902民初6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559.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五、对二审庭审和判决的疑惑:
  (一)、二审是对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审级监督的方式,是保证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二审在审查卷宗、开庭审理后,做出与一审认定一致,维持原判的判决。那么二审法院是否对以上一审庭审程序、法律依据、法条施用、事实认定等方面负有审查责任,如果有,能否公布解除疑虑?
  (二)、二审庭审中对争议焦点的总结和确认与判决书的表述不一致。
     二审庭审中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和在向当事人确认时的论述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在判决书中写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我认为这两者的表述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肯定和否定的结论,而后者似乎是已经肯定后讨论效力多少的结论。法院是否应当说明为什么庭审与判决书说法不一?
  (三)、关于反诉和申请回避:
     二审庭审中法官问:“一审你提出反诉,但是没有交反诉费,所以……”,我说:一审我提出反诉,不是我没交反诉费,是一审法官不同意反诉,拒绝递交的反诉状。二审法官问:“你是什么时候提出一审法官回避的?”,我说:具体想不起来,但肯定是在中间时候,是我感觉到法官有失中立立场和不同意反诉,和法官发生争论的时候提出的。二审判决书:“关于××提出的程序问题,……,一审笔录记载不申请回避。……一审审判程序的问题不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个结论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时间的记录是明确有偏差的。
  (四)、二审适用的法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审《判决书》第11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合同》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
    我认为,二审法院这样认定是完全违法的,法院不应该阐所谓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如何“依法”的吗?业委会有权选聘物业签订合同吗?业委会和我是授权委托关系吗?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吗?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擅自签订并强加于第三者属于自愿签订吗?…… 二审法院的这个认定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等关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双过半”表决同意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店业主投票权的条款;《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非住宅物业“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不是硬性规定。 法院如此选择性施用法条,避重就轻,完全无视审判的公平、公正,无视法律的威严!
  (五)、二审法院对我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不置一词:
    二审立案后,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争议焦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公正。由于存在重大疑虑且自行取证困难,无法自行核实,为查明真相,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内容是:1.鉴定《合同》的订立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合法性的原则;2.鉴定《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项的规定,是否依法订立,是否受法律保护;3.鉴定《合同》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在酒泉中院立案大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大厅工作人员让我联系法官后,法官让我当庭提交,我遂在庭审当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但直至判决书下来,二审法院对申请司法鉴定一事未置一词,我想问的是: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恳请二审法院解答!
  (六)、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划分匪夷所思:
   “谁主张,谁举证”本是庭审的基本原则。“证有不证无”也是最基本的常识。
    我如何能够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呢?
   本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本应提供其相应的物业服务工作的证据,但是,一、二审中原告均没有提供其在小区院墙以外公共区域的工作证据,物业公司连最起码的打扫卫生、清运垃圾等活都没有干过,何谈物业服务?我提交的物业未履行工作的相关证据,一审未予认定,二审也不予审查吗?二审《判决书》第12页下:“××对其主张××物业公司完全未履行物业服务工作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样的判定,真是本末倒置,匪夷所思,啼笑皆非。我想,即使1000多年前的李逵,也不至于如此,况乎法治已经健全的今天?!
   合法买卖,公平交易,自然受人尊重;“物业服务”肯定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让人心悦诚服的接受,就应该体现它的商业属性,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像××物业公司这样强买强卖,搞赤裸裸的霸凌。那些利益受到侵害的人们是一定会抗争的。
   一个题外的闲话:某次刷到一个点赞10万+的视频,杭州修车店的店主被突如其来的公职人员吓到,误以为是罚款,实则是为他免费更换排水管道,惊喜交加啊!视频赞扬杭州市政府对小微店铺经济如何扶持、如何爱护;说看一个地方的经济是否繁荣,不是看大企业、上市公司,而是要看那些小微经济是不是繁荣以及对待他们的态度,……,呜呼,看的我心潮澎湃,特别感动!小微经济不就是大大小小的店铺吗?  在我们大酒泉,我想说的是,且看那些一排排关闭、转让、出租的门店,还有那隔三差五开挖的大街、主干道,生意的旺季4-8月份正好是开挖的那个时间段,有些路甚至是今年挖了明年继续挖,铺的好好的仍然切割,我不禁心疼的打问:却是为何?回答道:“去年干的是排水,今年是供暖。”是啊!明年还在修桥,公示的时间是今年的9月份到明年的8月份,如果提前完工,不另行通知!可是2年过去了,还在修,路都完全堵死了的在修。 那每个店铺的背后不是几个、十几个家庭、几十个人的生计吗?即使对他们没有合理的补贴,没有正向的关心或者爱护,给予最基本的公正可好?!
    ……
   总书记说:“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句多么温暖人心的话呀!这句话也赫然写在法院大厅的墙上。
   我的这个案子,在庭前,北京的法官说:“现在的司法已经公正,你别害怕,你就自己到法院去,去陈述法条和事实,法院会依法裁判”。
   在庭后,兰州的律师对我说:“我们落后是有原因的。”,劝我接受结果。
   在无奈和困惑之际,选择在此发声,恳请两级法院能予公开答疑或答复,有对法治和公平的渴望,有对各方面监督的期许,也或者是喃喃自语的自我释怀……
东方之都 发表于 2025-9-28 10:01:16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同身受啊!感同身受。

点评

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民法判决应让老百姓收益,否则文明出现倒退,南京“扶老人”案件就是“里程碑”!  发表于 2025-1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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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扫秋风 发表于 2025-9-28 15: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题外的闲话:某次刷到一个点赞10万+的视频,杭州修车店的店主被突如其来的公职人员吓到,误以为是罚款,实则是为他免费更换排水管道,惊喜交加啊!视频赞扬杭州市政府对小微店铺经济如何扶持、如何爱护;说看一个地方的经济是否繁荣,不是看大企业、上市公司,而是要看那些小微经济是不是繁荣以及对待他们的态度,……,呜呼,看的我心潮澎湃,特别感动!小微经济不就是大大小小的店铺吗?  在我们大酒泉,我想说的是,且看那些一排排关闭、转让、出租的门店,还有那隔三差五开挖的大街、主干道,生意的旺季4-8月份正好是开挖的那个时间段,有些路甚至是今年挖了明年继续挖,铺的好好的仍然切割,我不禁心疼的打问:却是为何?回答道:“去年干的是排水,今年是供暖。”是啊!明年还在修桥,公示的时间是今年的9月份到明年的8月份,如果提前完工,不另行通知!可是2年过去了,还在修,路都完全堵死了的在修。 那每个店铺的背后不是几个、十几个家庭、几十个人的生计吗?即使对他们没有合理的补贴,没有正向的关心或者爱护,给予最基本的公正可好?!
非常赞同楼主的看法和观点,我做为一名普通市民,虽然不做生意也没有门店,但每年的挖路,修桥给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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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myl 发表于 2025-9-28 15: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深感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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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25-9-29 1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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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噵.酬懃 发表于 2025-9-29 11: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的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物业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或者说执行偏差太大。物业费用的收取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这个也存在疑问。楼主的诉求看似门店物业费的问题,其实业主也存在类似问题即你没有服务,怎么能收取我的服务费呢?小区内定时卫生打扫和设备维护周期是多久?是否按照收取物业费对应的条款做到?监督方有没有监督到位?等等很多问题,大多数小区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支持楼主!希望站出来指正这些不合理条款或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类似问题的正义使者得到更多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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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犊 发表于 2025-9-29 13: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看不是普通人写的啊,法律专业知识该有的都有,建议申请再审吧,实在不行,国家信访局网站走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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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知相惜2 发表于 2025-9-30 12: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的错判! 法官出来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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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y6727 发表于 2025-9-30 20:16:32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类似问题需要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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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红柳 发表于 2025-10-1 12:49:48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善待我们这些个体经营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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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小孩666 发表于 2025-10-3 00:23:13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现在就这个样子,马路是挖的越来越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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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冬雪 发表于 2025-10-4 07: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呀,酒金路15号,这不是太阳岛水岸人家的小区吗,这个物业着实可恶,专门欺负一楼等弱势的业主,遇到下水返水根本不理。支持楼主的正义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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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lyadai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有理有据,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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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意柔情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物业服务是法定,并不以合同为唯一准则。并且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也并不是以你一家为准则。只要物业服务的事实存在即足够。
2.楼主并没有提供物业不作为或者未服务的足够证据。也没有具体的说明自己的不满。事实上形成了抗拒履行物业费的事实行为。
3.至于门市是否为小区共有部分,可以去房管局查询就明确了。有房产证的就不是小区的公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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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vi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ingvi 于 2025-10-9 09:52 编辑

也不能一棒子打死,说说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2021年我给我们小区物业干了一共一万元的活,然后物业公司一直推诿不付款,2022年交物业费的时候收费人员说是先把钱交了给我协调。然后不了了之,之后我开始拒交物业费,我给物业的诉求是要么付款要么顶物业费,收费员说是两码事。2023年开始我拒绝交物业费,拖欠到2025年,物业公司走起诉流程,先是综治中心调解,调解员说是我给物业干活这没合同、没证据,让我也去起诉,物业费得先交,我不接受他们调解。然后就是到法院庭前调解,一位老同志打电话询问原因,我把事情前因后果一说,这老同志很是恼火,然后让物业先给我付款,我再交这个物业费,就这样我拿到了我的工钱,物业拿到了他们的物业费。还是很感谢肃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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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都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书记说:“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句多么温暖人心的话呀!这句话也赫然写在法院大厅的墙上。   我的这个案子,在庭前,北京的法官说:“现在的司法已经公正,你别害怕,你就自己到法院去,去陈述法条和事实,法院会依法裁判”。   在庭后,兰州的律师对我说:“我们落后是有原因的。”,劝我接受结果。
能感受的到话语的真切! 我们酒泉何时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严肃和达到司法的公正,有的时候真的是很无奈,很无助。 支持法治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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