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领域典型问题案例的通报 为强化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解决力度,按照全省 “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问题” 专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利益,现梳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一、兰州市城关区华富・豪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问题兰州市城关区华富・豪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道路设置停车位收费,并利用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开展广告宣传经营。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兰州市城关区住建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小区物业企业作出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5 万元” 的行政处罚。 二、酒泉市肃州区映雪园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问题酒泉市肃州区映雪园住宅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于 2024 年 8 月底申请提前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但未向新物业服务企业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及移交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小区监控、门禁系统、路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资料,暖气、供水、排水、消防改造维修相关资料;同时未移交服务期间预收的物业费、停车费、代收电梯安装保证金(共计 63867 元)及相关票据。 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酒泉市肃州区住建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企业未按期整改。最终,酒泉市肃州区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 “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的行政处罚。 三、庆阳市西峰区嘉馨苑住宅小区前业委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问题庆阳市西峰区嘉馨苑住宅小区于 2013 年成立业主委员会,2024 年因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相继搬离小区居住,在属地街道办指导下,小区依法换届选举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25 年,新一届业委会向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反映 “前业委会账务混乱、财务资料移交不全、涉及公共收益” 等问题。 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联合属地街道社区约谈前业委会,要求其尽快移交相关资料,并就收支情况向业主公示、解释说明,但前业委会拒绝执行。庆阳市西峰区房产服务中心依据《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居民委员会、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请求协助移交。 经公安机关协助督促,前业委会就小区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但公示期间部分业主提出 “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物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 等异议。目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会同属地社区正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开展审计,待审计结束后重新公示,无异议后再完成资料移交。 四、金昌市金川区东辰花园住宅小区开发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金昌市金川区东辰花园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代收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80898 元,却将该资金挪作他用,未缴纳至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金昌市住建局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开发企业将挪用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目前,开发企业已将全部挪用资金交存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追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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