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人的诚信何在?房地产公司的规定比国家法律大多少?

正义1 8,758 阅读

一个商人的诚信何在?房地产公司的规定比国家法律大多少?

2007年听到甘肃省酒泉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在世纪大道修建康盛雅苑住宅楼,于是本人3月份到康盛售楼大厅缴付订金5万元并写明1558m2。2007年9月13日接到康盛售楼部打来电话让交清房屋款限五日缴清所有房款。交不清房款就说是放弃房子。交清房款钥匙也拿不到手。我接到电话后于2007年9月18日去办理房屋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要先交清房屋款后签定房屋合同。在交钱中是这样算房子价格。
收费项目如下:
房子面积*1558m2=房子款
另外加收以下这些钱款:
城市增容费:7322.00元
小区配套费:7322.00元
城市配套费属于房屋成本,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应单独收取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就此事合理性、合法性、商人的诚信在哪儿请各位发表评论。下面附《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建 设 部、财 政 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2-08-01
【正  文】:
(1992 )价费字第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全部回复

50
  1. third117 1 楼

    那就找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投诉,再不成就诉诸法律得了!

  2. 童话 2 楼

    诚信缺失,道德沦丧……
    建议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3. zzxiang1974 3 楼

    以上两项费用属于开发成本,与房价没有关系。开发商出尔反而,他们在卖不掉房子时咋不敢多收,大家不要管他,也不要退房,最终解决办法就是一起到法院告他。

  4. 桉婧 4 楼

    你不知道康盛老板的前科吗?他本来就不是个“省油的灯”,现在有钱了,不为非作歹都是万幸了,他能给你诚信?太可笑了!

  5. zzxiang1974 5 楼

    呵呵,老康没有龌龊的这一步吧

  6. zzxiang1974 6 楼

    精明之人咋能做出这么差劲的事情呢,你得管管你的销售了!!

  7. 远翔 7 楼

    老板是目光短浅,小人得志。政府监督部门不作为。

  8. yw20080999 8 楼

    <http://www.cin.gov.cn/> 建设部在线投诉 大家联合投诉

  9. 小杨 9 楼

    诚信最重要,看来他的房子以后没人买了

  10. panpan 10 楼

    哈哈...
    路过

  11. 颍淮陇上 11 楼

    二战后马丁.尼莫拉牧师撰写的一段碑文:“当初他们杀,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我买的是金港湾的房子,听一起买房的说每平方米又要加200元。房款已经交了一半连预售房合同都没见到。
     愤恨加郁闷之下我想起一部小说的名字叫《粮食》,如今我为了维护自己以及买房者的合法利益顶这个帖子的同时,对万恶不赦的开发商只能愤懑地不知道是骂——房子好,还是骂*开发商好?......不论如何,不能骂政府。好像不管政府的事?

  12. 颍淮陇上 12 楼

      建议大家已顶贴的实际行动,抵制房价的不合理的上涨。已经收了预付款还涨价——这是强盗的做法。

  13. gpzy 13 楼

    大家向国家各个部委举报开发商。

  14. gpzy 14 楼

    大家齐心协力。举报网站

    http://www.ndrc.gov.cn/xf/ly.jsp
    <http://www.sdpc.gov.cn/>

  15. ccxtcl 15 楼

    这种情况应该举报!!:Q

  16. 宏飞 16 楼

    呵呵

    都是这样的

    不值得好奇~

    :) :) :)

  17. 宏飞 17 楼

    呵呵

    都是这样的

    不值得好奇~

    :) :) :)

  18. 笃笃 18 楼

    说的好,可以向媒体反映

  19. 南腔北调 19 楼

    好!!

  20. CSQ 20 楼

    他们和房管局是一个鼻孔出气的,你不用给房管局举报了,还有物价部门也是一样的,物价局说房价是成本价+5%的利润,可是成本由他们核,想核多少就是多少.

返回论坛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