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问题手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说明
关于对“问题手机”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说明
酒泉市质监局法制宣传教育科
2008年12月5日
首先,衷心地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经销者向质监部门反映问题,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12月4日,“酒泉在线”论坛刊登的“酒泉爷!!!大头驴何时能喂饱”帖子,引起了我单位的高度重视,对其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实际情况如下:
一、对手机市场开展此次执法检查的原因及依据
2008年10月30日,酒泉市质监局接到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对群众反映手机市场质量问题举报的批件(见附件1)及群众举报投诉手机质量问题案件,根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酒泉城区手机经销网点展开了此次日常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是:
(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手机属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为确保其产品质量,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CCC认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查处国家强制性认证及质量标志违法行为,属质监部门法定职责。
二、对其反映执法问题的调查结果
(一)手机抽检是依据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计划进行的,是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体实施抽样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市质监局配合抽样工作。
(二)经市质监局纪检组调查核实:
1.我局此次执法检查不存在“执法人员收取保护费,接受2000元的宴请、送还依法扣押的手机”的情况。
2.在此次执法检查中依法扣押的“问题手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当中。
3.截止目前,还未对任何一家做出行政处罚。
该帖子反映的“罚款1000元,宴请之后送还扣押手机”的说法,纯属缺乏实事依据的不实之词。
在此,我们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对我系统政风、行风、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吸纳,积极改进。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对查获的“问题手机”案件依法处理,切实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花园39号,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举报网址:<www.jqzj.gov.cn>
邮编:735000
举报电话:0937——2620223
附件1:市政府领导对群众反映手机市场质量问题举报的批件
附件2:质检总局行政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
五公开: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