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谁为逝去的两个小生命讨回公道?”帖子政府回复

朵拉 3,380 阅读

[i=s] 本帖最后由 应辰 于 2009-3-13 21:31 编辑 *

关于信访人王军,马成英信访事项的答复
王军,马成英:
关于王嘉琦,马妍君溺水死亡事件经过调查组调查,是一起意外你说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为:死者王嘉琦,马妍君均系未成年人,而监护人未能将未成年人带到安全地玩耍,各自忙于生意和家务,疏忽对孩子的监管,导致孩子跟随居住在附近的其他小孩到和谈污水结冰地玩耍,不慎溺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琦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该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此,新方人王军夫妇和马成英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好应有的法定监护义务和责任,应负有监管不力之责。
综上所述,王嘉琦,马妍君意外溺水死亡事故,通过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信访人依法诉讼维权。

===征得楼主许可,进行以下编辑,希望大家能通过了解相似案例,理性发言。===

针对该贴,回复中提供的类似案例共同之处:

第一,这些案例均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后做出的判决,而并非信访部门给予的答复;

第二,无论案例中当事人为完全责任人或限制责任人,其自身以及监护人均附有判断失误或监护不力之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能理解受害者父母及亲友此刻沉痛而无助的心情,但希望一样能够理解信访部门在此回复中所做的
“法定监护人负有监管不力之责”
的结论。
同时,在此回复中,信访部门同时建议
“信访人依法诉讼维权”,
是否采纳属自身的行为,但上访并不是解决此事的唯一途径。无论何种案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没有受理、审理并执行的权利,它的受理机构是法院。

最后,希望受害者父母及亲友能够尽快从悲伤中振作,通过正确的途径,为此事进行合理的诉求,以取得满意的结果。

全部回复

33
  1. 芙蓉她爹 1 楼

    请你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地址在:新城区政务大厅、肃州区检察院五楼。

  2. [秋风] 2 楼

    我想知道这个污水池是何人批示所建,何人使用!其管理者又是谁?

    综上所述,得出一结论:**
    只要是未成年人出事故,就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其它都没关系!
    **
    寻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建议就不要到酒泉了!不然还是同样结论!
    和谐社会!不觉得有点讽刺么!

  3. 丝路春 3 楼

    《今日说法>>上有一期相似的节目,参考一下,排污企业付主要责任,管理部门也要付部分责任,父母要付部分责任,如果不解决问题,就向别的地方反应,不妨借助媒体的力量.

  4. 山水相依 4 楼

    [i=s] 本帖最后由 山水相依 于 2009-3-13 20:25 编辑 *

    一个引发非议的答复。

  5. 发仔 5 楼

    **信访部门的职能----
    信
    我们,不得上
    访
    !**

  6. adfseed 6 楼

    想不到之前还是被我说中了,像这种地方性的小地方,你若不上门闹,恐怕连个调查都没!所以………………

  7. 龙行天下 7 楼

    我真是没有话说了,都什么时候了,还在这里拖,政府拖得起,老百姓拖不起,找区长干嘛呀,区长是你家的,我要是区长,我也烦,不要这里也闹,那里也闹,耗费精力,没有用,还会把事情搞糟,先按正常程序走,走完如果不合适,那就走别的程序呀,上访管什么用呀,不处理就把贴子发天涯,发黑马呀,现在的领导能哄则哄,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压则压,有哪个把老百姓的死活当做第一要务,如果当事人该走的正常程序都走了,没有哪个部门出面,那就走另一条路试试

  8. 龙行天下 8 楼

    别忘了同时找律师,又省时间又省事,少走弯路.

  9. argus 9 楼

    再一次领教了酒泉政府漠视民众和推诿的处事方式,除了愤慨和不屑,我无语!

  10. 张三疯 10 楼

    什么时候的事情?没听说啊。为不幸早逝的孩子祝福:在天国一路走好!!!

  11. dhq110 11 楼

    虽然我很为两个逝去的小生命感到惋惜,但是更难过的是我们的普通老百姓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肯定负主要责任的是两个小孩的父母,再次的责任就是臭水沟的所有者或制造者。
    而你们应该干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这个臭水沟的所有者或制造者,第二件事就是写状子去法院告他,而不是去找区长,去围堵区长,耽误取证的时间。
    还有,我真替一些网友脸红,啥都不知道,啥都不清楚就在这里骂政府,推波助澜。真有这个闲工夫、这份忧国忧民的精神,你就去帮助当事人,不要在这里搅浑水!

  12. 我行我宿 12 楼

    [i=s] 本帖最后由 我行我宿 于 2009-3-13 10:18 编辑 *

    信访部门和答复太不作为,太偏激,太不负责任了.在答复中只一味地指出"监护人王军夫妇和马成英夫妇未尽到监护义务",这里包含着:不要上访了,都怪你们,后果自负的意思,推诿.而在处理意见出提出"建议信访人依法诉讼维权."这个建议的意思是:这种事情和我们没关系,你们该找哪找哪去,和我们信访部门没关系,踢皮球.另外,答复中说"将未成年人带到安全地玩耍".这说明孩子们玩耍的地方是不安全的,既然是不安全的,那么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张贴警示标语、标牌,安装安全设施,有所作为呢?这说明管理部门也是有过错的。两条人名啊!太漠视生命了!建议寻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为孩子们讨个说法。

  13. 阳光明媚 13 楼

    我们期盼有一天选举政府领导 的自主权,选关心民生的领导,为老百姓说话的领导,看看酒泉的领导有做了几件关心民生的事情

  14. 笑看风云 14 楼

    虽然我很为两个逝去的小生命感到惋惜,但是更难过的是我们的普通老百姓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肯定负主要责任的是两个小孩的父母,再次的责任就是臭水沟的所有者或制造者。
    而你们应该干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这个臭水沟的所有者或制造者,第二件事就是写状子去法院告他,而不是去找区长,去围堵区长,耽误取证的时间。
    还有,我真替一些网友脸红,啥都不知道,啥都不清楚就在这里骂政府,推波助澜。真有这个闲工夫、这份忧国忧民的精神,你就去帮助当事人,不要在这里搅浑水!

    dhq110 发表于 2009-3-13 10:16

    我同意dhq110的说法,找准真实的被告着直接起诉,到政府闹是不起作用的!起诉不成再上访也不迟,除非法院不受理!

  15. 山水相依 15 楼

    伤心的母亲
    [/flash]

  16. 山水相依 16 楼

    [i=s] 本帖最后由 山水相依 于 2009-3-13 21:48 编辑 *

    爬变压器玩耍遭电击失去双肢 残疾少年获赔50万元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通讯员陈群安段钧)老河口市少年王金保,爬上变压器玩耍时遭电击,落下二级残疾。6日,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在当地主持调解,由老河口市电力公司赔偿王金保损失共计50万元。

      原老河口市供电局(后改制为湖北省电力公司老河口市供电公司)下属的竹林桥供电所,受老河口市王湾村申请,为其安装了一台变压器,但安装高度却未达国家规定要求。2004年1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当15岁的王金保爬上该变压器玩耍时,遭到电击。导致双上肢和左脚拇趾被截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残疾。王金保将老河口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襄樊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老河口市供电公司的变压器安装不当行为与王金保的致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其损害赔偿承担70%的主要责任;王金保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本人对损害发生也负一定责任,且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害赔偿30%的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王金保736976.16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一审宣判后,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民一庭为彻底化解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桥上护栏缺失行人坠河谁担责
    [案情]:???某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镇中心河大桥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来,该桥划归镇人民政府管理。由于年久失修,该桥桥栏已缺失了好几处,为此也曾有人从缺栏处跌入过河中,但因为没有出现严重后果,镇政府仅是派人在缺失的护?...
    [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镇中心河大桥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来,该桥划归镇人民政府管理。由于年久失修,该桥桥栏已缺失了好几处,为此也曾有人从缺栏处跌入过河中,但因为没有出现严重后果,镇政府仅是派人在缺失的护栏处用竹杆简单的拦了一下。2004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当地村民张宝国酒后骑车途经该桥时,不慎从该桥缺栏处摔入河中,造成颅脑损伤,后被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宝国之子张某等人多次找镇政府解决未果而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张宝国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等合计64347.50元。

    诉讼中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桥梁的缺陷不是镇政府造成的,且其虽有缺陷,但可以正常通行。张宝国酒后骑车,且在大白天过桥应当看到存在的危险,其坠河身亡,过错在其自身,镇人民政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镇人民政府管理下的桥梁年久失修,致受害人张宝国自该桥缺栏处坠河身亡,应当推定某镇人民政府对张宝国的死亡存在过错,某镇人民政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宝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桥梁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起码的判断能力,但其对危险视而不见,仍然骑车通过危桥并由此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过错,由此可减轻镇人民政府的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等人各项损失39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有代表性的因建筑物引起的侵权案件。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条款及其归责原则的正确适用。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附落致人损害的。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直有观念认为,负有设置、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并没有区分致人损害的构筑物究竟是公共建筑工程还是私有的建筑队工程,而是一律适用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由有关的管理单位进行赔付,而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作为因建筑物等物引起的特殊侵权行为,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如下:1、这种侵权行为是与建筑物等物件有关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对于致人损害的建筑物等物件,我国民法通则是以建筑物为基点作展开的概括性列举,即分为建筑物、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等四种。 2、这种侵权行为是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此,具体的致害方式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发生倒塌、脱落,如房屋倒塌、房瓦或墙皮脱落;二是其他设施的全部或一部发生倒塌、脱落,如广告牌倒塌、车站牌脱落;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离建筑物而发生坠落,如阳台搁置的花盆坠落、店堂内的吊扇坠落。只要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直接或者引发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即可构成侵权行为。至于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的原因何在,不影响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建筑物等物件通常处于直接占有的状态,负有妥善设置、保管该建筑物等物件的义务,应对该建筑物等物件存在的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尽以应当的注意。因此,当建筑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致人损害的,除依法应予免责的情形外,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有疏于注意的过错,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事实上没有过错,方可否定这种推定而免责,否则过错推定即为成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桥梁护栏脱落,由此造成行人坠河身亡的后果,而诉讼中镇政府仅是声称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人民法院推定其存在过错,从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17. 山水相依 17 楼

    老人坠井身亡 建筑公司移井盖未设防护赔偿近25万

    北京某建筑公司在大兴区某施工工地架设的电缆井既未加盖井盖,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七旬老人罗某行至该工地时坠井身亡。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丧葬费23253.5元、死亡赔偿金175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4916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引电缆线,移动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村村西路300米处的雨水篦子。2007年9月11日13时许,罗某骑人力三轮车在此通过,该车车轮掉在没有加盖篦子的坑里,造成罗某摔伤致死。发生该起事故时,坑边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也未有人看护。

    法院认为,北京某建筑公司移动公共设施,且未设置防护设施,现场也未有警示标志及人员看护,造成受害人罗某死亡,故被告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对原告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18. 山水相依 18 楼

    因河道未设防护栏致人溺亡徐州两家公司被判赔近14万元

      新华社南京10月24日电(记者王骏勇)因河道未设防护栏,江苏徐州一居民骑车途经河边坡道时,不慎掉入河中身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分别为道路所有人和占用人的两家公司赔偿受害人近14万元。

      2005年7月26日,徐州居民延某在骑车回家途经奎园新居西路的坡道时,因坡道西临的奎河未设防护栏杆,延某连人带车冲过岸边掉入河中不幸身亡。其家属为受害人赔偿问题将相关单位告上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奎园新居为徐州市久隆公司开发建设,事发路段奎园新居西路属奎园新居地块规划范围,且被久隆公司翻建过。2001年,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因奎河截污二期工程曾在坡道路段施工,并遗留了一直径1.8米的水泥管在事发路段。

      法院认为,久隆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修筑人,明知道路濒临奎河,且从路口距离河道之间有近5米落差,应当对过往行人和车辆存在的冲入河道的安全隐患有所预见,应及时加高加长河道护栏,但公司未能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作为管理人应当对延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作为2001年奎河截污二期工程的施工者,在施工中遗留的水泥管占据了部分路面,实际已经给过往行人的安全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延某作为成年人,对出行中的安全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注意义务,其在经过事发路段时,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坚持骑行通过落差近5米的陡坡,自身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久隆公司、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赔偿延某亲属近14万元。

  19. 山水相依 19 楼

    下水道井盖缺失致人跌伤 建设局举证无据赔偿损失

    水道井盖丢失后,只因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将其补上,造成朱某跌落致伤。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将两个管理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去年秋天的一个夜晚,朱某步行回家途经市区启阳路西段时,不慎跌入一无井盖的下水道井口内,致其腿部受伤住院18天,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经鉴定,朱某的损伤为:左小腿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建议继续康复治疗至伤后一年半左右,行内固定器取出术,约需费用0.6万元。事后,朱某多次找到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兰山区建设局要求赔偿。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依据《临沂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该路段路面宽度在18米以下,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拒绝赔偿。兰山区建设局以对该路段的下水井盖已尽了管理义务,没有发现有下水井盖的缺失,自去年至今没有任何人告知跌入下水道井口致伤为由,亦拒绝赔偿。

       此外,今年10月,原告朱某以因下水道井盖缺失致其跌伤,该路段的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属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或兰山区建设局负责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最后,法院认为,朱某跌伤路段的市政设施由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和维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依法应承担其维护管理的市政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不是上述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 argus 20 楼

    17楼到20楼是别的城市的类似案例,我们该怎么去理解政府的回复?静等此事件的处理结果。而后横向比较一下,再来评价我们生存的城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作为吧。持续关注。

返回论坛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