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泉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质疑
搞不清楚,酒泉市的供热价格听证会是哪天开的,物价部门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举办听证会至于请了哪些听着听证代表不得而知,按照要求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就法律方面的代表,原本市法制办的代表估计没有请(据本人推断、不足为凭)。至于听证会上,人大、政协以及消费者代表到底代表我们这些没有参会的热用户消费者说了些什么——本人不得而知。但是,经媒体报道,此次听证会确定采用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本人严重提出质疑。理由是与这与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违背,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_供热收费面积以实际供热面积为准_。收费面积的换算与界定由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同高度建筑物的收费标准以建筑层高3.3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其他方式用热缴费可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而这次听证会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供热面积大不相同,实际供热面积是一般热用户都可以接受的住宅套内面积,不包括室外走道等公摊面积以及没有设置采暖设施的室内面积。而这次采用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目前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有关规定计算(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根据该规范3.0.24 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但是,根据酒泉的实际情况,一些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已将按照3.0.24 条规定不应算入建筑面积的公摊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而且还存在着市区一大部分老住宅建筑的室内部分空间未安装暖气片等采暖设施的情况,如果按照建筑面积取费,将意味着消费者将为室外公摊面积以及室内未安装暖气设施的面积埋单,这难道合理吗?
供热价格听证会固然是通过听证代表通过的,难道供热价格听证会通过的收费计量方式就可以与《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这个经过各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把关以及市法制办审查、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政府正式印发的办法相冲突相违背吗?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以及效力何在?
请有正义感的网友帮助呼吁!夏天将尽,冬天还会有多久?为供热采暖付费的朋友们大家好好想一想。
